学校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阔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四)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六)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七)外来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行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校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责任
第五条 学校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 学校根据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实行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 学校必须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并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蓣集报区教体局备案
第八条 学校应当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