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答辩状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别情况下,遭受意外损害或患职业病导致临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下面是范文站我收集整理的工伤保险答辩状,欢迎阅读。 答辩状 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接受溧阳市**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依法指派殷谦律师为溧阳市**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委托代理人。代理律师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一、申请人主张医疗费的请求。申请人提供的部分医疗费票据,由于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被申请人不认可。 二、申请人主张护理费的请求。对护理费的计发标准根据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2025 年 11 月 1 日前应根据 59 元/天的标准予以计算,2025 年 1 月 1 日前应根据 67 元/天以计算,2025 年 1 月 1 日后应根据 74 元/天的标准予以计算。被申请人认为应当根据申请人受伤不同时间的护理标准计算。 三、申请人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请求。申请人提供工资欠条—份,证明申请人受伤前工资为 150 元/天,被申请人不予认可。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根据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应根据申请人受伤当时溧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965 元/月的标准予以计算,涉及申请人本人工资的项目均按此标准计算。对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限,申请人只被评为 8 级,虽然有医院开具证明,但根据伤情申请人无需休息如此之久,被申请人认可 8 个月。 四、申请人主张医疗护理用品费用的请求。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受伤后无法正常行动,配合使用一些医疗器具尚属合理,结合申请人提供的正规发票,被申请人认可 506元。申请人主张陪客椅的费用,因无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不予认可。 五、申请人主张交通、食宿费的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受伤在外就医,发生一定的交通、食宿费属合理,根据申请人的伤情,来回医院治疗以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有一位家属陪同,结合申请人提供的正规票据,交通费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供的 2 万多元发票及收据已超过正常范围,被申请人认可 5000 元,食宿费认可 1038 元,申请人提供的部分交通费、食宿费收据非正规发票被申请人不予认可。 以上答辩意见请采纳。 答辩人: 二 0 一六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