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编制行为,提高我市控规编制质量,保证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项专业及专项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等相关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控规”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和空间布局、对用地各项建设控制指标做出的具体安排。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中心城及外围(新都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双流县、温江区、郫县)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规编制。成都市域内其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可参照执行。第四条 控规的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心城区域以外重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管理规定,指导和规范我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第六条 控规应覆盖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城市近期发展地区以及其它城市建设特别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规。第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择优确定具有国家城市规划设计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控规编制任务;一个控规编制项目,应有不少于 2 名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参与编制,并对规划成果签字认可。第八条 我市控规编制原则上分为两种形式表达,分别为控规大纲图则形式和详细图则形式 ,其编制内容、深度等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管理规定》要求执行。第九条 控规编制的原则要求。(1)编制控规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的要求,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管理规定》等指出的规划原则,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技术手段。(2)编制控规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编制控规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3 )编制控规应强调时序概念,重点放在达到总体规划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