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蓝光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新里程电梯系统有限公司等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沈阳市蓝光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新里程电梯系统有限公司等侵犯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 380 号 原告沈阳市蓝光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舒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少云,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成铭,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里程电梯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富曙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四极正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立成,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逊,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邹松生,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市蓝光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里程电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公司)、上海四极正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极正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5 年 1 月 31 日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 2025 年 2 月 25 日委托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对相关技术问题进行鉴定,该中心于 2025 年 8 月 13 日出具了国科知鉴字第 0812 号《技术鉴定报告书》。2025 年 9 月 9 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四极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立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2025 年 3 月 13日,本院委托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对涉讼主板的相关技术问题进行补充鉴定。鉴于原告申请撤回有关主板程序的诉讼请求,本院于 2025 年 4 月 8 日决定终止补充鉴定。2025 年 4 月 9 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本院给予原、被告一个月的庭外和解期间。因和解未成,本院于 2025 年 5 月 7 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丁少云律师、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逊律师和邹松生律师、被告四极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立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审理期限依法延长 6 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阳市蓝光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诉称:2025 年,原告组织公司技术人员开始研制开发硬件设计方案(主板版图 BL2000-STB-V2、操纵盘板版图BL2000-CZB-V2、呼梯板版图 BL2000-HAH-A3)和计算机程序(主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