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协议书内容了解 引导语: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一致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有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今日,我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关于仲裁协议书的一种型式:涉外仲裁协议书。欢迎阅读。 涉外仲裁机构的确立主要有:(1)在其本国的常设仲裁机构仲裁;(2)在对方当事人所属国常设仲裁机构仲裁;(3)在第三国或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仲裁。 中国法院受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海事案件,假如发现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在决定受理起诉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假如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院未作答复前,可暂不予受理。 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如受案法院拟裁定涉外合同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的,应先逐级呈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同意后才可以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它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也是仲裁员或仲裁机构受理争议的依据。它是一种合意的产物,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订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仲裁协议的种类 仲裁协议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 主要是在争议发生之前,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订立的将有关合同争议交付仲裁的条款。 这是目前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普遍采纳的一种形式。常设仲裁机构一般都拟定有自己的示范仲裁条款,推举给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采纳。我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 年)》第 3 条就规定:“仲裁协议系指 当 事 人 在 合 同 中 订 明 的 仲 裁 条 款……。”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示范仲裁条款为:“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仲裁时该会先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协议书(arbitration agreement or submission agreement) 是指双方当事人为将来某项争议交付仲裁而订立的专门协议,这种协议独立于合同,一般是在争议发生之后才达成的。 仲裁特别约定。 即为双方当事人在往来信函,如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中,同意交付仲裁的意思表示等,是双方当事人将争议交付仲裁的特别约定。 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的形式固然重要,而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