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辞职信范文 本报法规版曾经不止一次说过电子邮件在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中的法律效应。在上期的法律版也谈到交上去的辞职报告是否能收回的问题。最近,本市静安区法院在审理一起用工纠纷时,首次确认原、被告之间往来的电子邮件有效,并根据电子邮件内容判决了此案。这个案件告诉我们,电子邮件不是弄弄玩玩的,一旦引起诉讼,很可能被法院当作定案的依据。 37 岁的周女士于去年 2 月 24 日就任该公司总经理一职,月薪为 12500 元人民币。在做了仅仅几个月,为了一件小事,周女士一赌气决定放弃这份收入不菲的工作,于同年 6 月 5日向公司发送了一份辞职的电子邮件。在这封电子邮件中她明确表示:“我已经决定今日辞职,并希望在 6 月 15 日以前将手头的工作移交。” 这家外资贸易公司起先对她的辞职请求未作答复。可在当年 7 月 10 日,公司却向周女士发送了一份接受辞职的电子邮件,内容为:“关于您 6 月 5 日的辞职函,经管理部门仔细讨论,我们遗憾地接受您辞去本公司总经理的职务您在本公司的最后一天将为 20xx 年 7 月 12 日,您的薪金支付到 20xx 年 7 月 15 日为止。” 此后,周女士反悔了,并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上述那家外资外贸公司恢复她的职务,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但没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继而,周女士打起了劳动官司,她认为:“在向公司发送辞职的电子邮件后,鉴于公司一再口头挽留,自己被公司的诚意所感动,决定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并拒绝了其他公司的邀请。岂料公司方突然后发制人,单方面终止了与自己的劳动关系。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公司的决定,使自己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而法院对电子邮件进行认证后认为:原告周女士在邮件中明确表达了辞职的意思,其后她并未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明确的方式撤回辞职申请。同时,原告在接到公司方同意辞职的电子邮件后,即未再上班。鉴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周女士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被告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合法有效。 一般来说法律诉讼的证据,应该具备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而真实有效的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是完全可以具备以上特征的,可以成为一种诉讼证据。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就规定了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在理论界的解释是,视听资料就包括录音、录像和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由于电子证据有其特别的高科技性、易破坏性、技术含量高、易被伪造和篡改,所以,在实际操作中,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