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契约书一、前言(一)载明订立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例如;1.订立基金契约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规范基金运作;2.订立基金契约的依据是《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3.订立基金契约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二)说明基金由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说明中国证监会对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推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基金没有风险。说明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三)说明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根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四)说明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根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基金契约当事人列明基金契约当事人的主要情况。例如,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组织形式、实收资本、存续期间等。(一)基金发起人(二)基金管理人(三)基金托管人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基金全称)(二)基金类型(例如契约型开放式,契约型封闭式)(三)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四)基金单位每份面值和发行价格基金单位每份面值为人民币 1 元。(五)基金存续期限自基金成立之日至基金终止之日。四、基金单位的发行说明任何与基金单位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单位。(一)基金单位的发行时间、发行方式(例如上网发行)、发行对象。(二)基金单位每份发行价格××元,其中每份面值为 1 元、发行费用为××元。(三)基金发起人认购的份额(四)基金单位的认购和持有限额订明封闭式基金投资者认购和持有的数额限制(例如:认购数额为1000 份的倍数;最低数额、最高数额);开放式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和持有的数额限制。五、基金的成立和交易安排(一)基金成立的条件说明基金成立的条件,并说明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三)基金成立后的交易安排如为封闭式基金,说明其成立后可以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上市及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时间。如为开放式基金,订明其成立后申购与赎回的下列事项:1.申购和赎回场所:列明申购和赎回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