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协议经老年人同意方为有效严某和刘某育有两个儿子,分别为严甲和严乙,刘某已于 xx 年 xx 月去世
刘某去世后,大儿子严甲一直每月支付给严某 800 元生活费,可从 xx 年 xx 月起,严甲不知何故突然停止了生活费的支付,严乙更是在赡养老父亲方面分文未出
xx 年 xx 月,严某无奈之下将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每月分别给付其赡养费 1000 元
庭审中,严甲表示,赡养父亲是兄弟二人的法定义务,同意按月支付赡养费,但严某每月退休金有近两千元,且身体尚好,没有重大疾病,不存在大的花销,每人每月 1000 元的赡养费过高
严乙则提出自己曾经在 xx 年与哥哥就父母赡养一事达成了口头协议,约定母亲刘某由严乙养老送终,父亲严某由严甲养老送终,现自己已经对母亲尽到了赡养义务,对原告严某的赡养应当按约定由严甲来承担
经法官询问,严某表示并不知道兄弟二人之间存在着如上赡养协议,兄弟二人也认可约定时并未告知父母
法院经审理认为,严乙与严甲就赡养父母一事,并未形成书面协议,如何约定本院已无法认定
两被告在原告年事已高的情况下,不履行赡养义务显属无理,原告诉请两被告支付赡养费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严甲与严乙达成的赡养协议是否有效,该协议能否免除严乙对严某的赡养义务
xx 年修正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可见,赡养协议的订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订立主体仅限于赡养人之间,不包括父母和子女之间签订的赡养协议;二是赡养人之间签订的赡养协议必须征得老年人的同意才有效;三是赡养协议的签订要以遵守法律规定为前提
本案中,严乙提出的赡养协议系严甲与严乙口头订立,无书面材料可供佐证,法院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以及具体的内容
严某表示其不知晓兄弟二人就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