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用热力合同(标准版合同模板)甲 方:** 单位或个人 乙 方:** 单位或个人 签订日期: ** 年 ** 月 ** 日 签订地点: ** 省 ** 市 ** 地 青岛市供用热力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省_____市_____区_____路(街)___号户主:________ 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正常供用热,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定本合同
一、供热时间1、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 11 月 16 日至次年 3 月 31 日,供热时间实行〔1〕24 小时;〔2〕17 小时 5:00-22:00
二、供热温度2、供热期间,在室外温度不低于-6℃时,乙方的卧室、起居室厅、餐厅温度不低于16℃,盥洗室、厕所、厨房温度不低于 12℃;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温度由乙方自行调节
3、测量室内温度,应使用经计量检定机构检验合格的检测仪器,测温时间为 7:00-10:00、15:00-21:00,测温位置为房间中央离地 1
4、乙方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要求测温时,甲方应在 15 天内测温 3 次,首次测温应于48 小时内完成
测温结果 3 次全部不合格的,甲方应退还从乙方提出测温之日起至经整改达到温度标准期间的相关房间的热费
3 次测温有 1 次不合格,按上述约定退还相关房间 1/3 的热费,有 2 次不合格,按上述约定退还相关房间 2/3 的热费
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测温,缺一次,视为温度不合格一次
在供暖期结束一个月内,乙方持个人承担的热费发票到甲方办理退还热费手续
5、经测定乙方室内温度确不合格,甲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属于甲方责任的 ,甲方应按本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不属甲方责任的,甲方应在向乙方讲明原因的同时,积极实行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温度,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