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好的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浅析预付卡资金池的涉税风险》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随着金三系统的上线,2025 年起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时间进行了较大调整。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25 年第 4 号公告)明确,房土两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 3 月 1 日至 15 日,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 9 月 1 日至 15 日。为简化办税手续,也可于每年的 3 月 1 日至 15 日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取得租金收入后的次月 1 日至 15 日;取得租金收入时间晚于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次月 1 日至 15 日。金三系统上线后,根据《房产税申报操作手册》,2025 年起房产两税的纳税申报时间变更为每年的 6 月和 12 月,同时从租房产税纳税期限调整为半年申报,每年 6“”月申报上半年税款, 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止) 填写上半“”年实际出租的月份, 申报租金收入 填写上半年应分摊的租金收入;每年 12 月“”申报下半年税款, 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止) 填写下半年实际出租的月“”份, 申报租金收入 填写下半年出租期间分摊的租金收入,即 2025 年起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纳税义务时间及从租房产税收入确认方式的调整为房产税的征管带来了便利,有利于税务机关更好的管控房产税税源,同时也便于纳税人更为明晰的进行纳税申报。然过渡期的房产税纳税义务时间仍需明确。 首先,对于提早取得房租收入的纳税人来说,有可能造成重复征税。假定A 纳税人于 2025 年 11 月取得租金收入并开具房屋租赁发票,房屋所属租赁期为 2025 年全年,依据老政策,该纳税人需要在取得租金的次月即 2025 年 12 月申报并缴纳房产税,而依据新的操作手册,该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时间为 2025 年6 月,同时该纳税人于 2025 年 6 月仅需要申报缴纳所属租赁期 2025 年 1 月至2025 年 6 月的税款。现根据老政策征收了该笔出租房产税后,再依据新的操作手册则有可能会发生重复征税的情况。 其次,对于延后取得房租收入的纳税人,有可能造成税款的漏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