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语文期末测试卷必考(重点基础题)含解析考生须知:1.全卷分选择题和非选择题两部分,全部在答题纸上作答
选择题必须用 2B 铅笔填涂;非选择题的答案必须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答字笔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2.请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答字笔在“答题纸”上先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
3.保持卡面清洁,不要折叠,不要弄破、弄皱,在草稿纸、试题卷上答题无效
1、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各题
无论是古代的“包公戏”,还是今人创作的《大宋提刑官》等司法题材影视作品,在涉及宋代审讯场面时,原告和被告都得跪在公堂上听审
这些文艺作品塑造出来的历史想象,甚至影响了历史讨论者
法律史学者潘宇的论文《传统诉讼观念的基本形态与转型》就认为:“在古代司法实践中,涉讼双方一旦受审,不仅要下跪叩首,而且还要受到‘喝堂威’的惊吓
”但是,我在阅读宋人笔记时,隐约觉得宋代的诉讼是不需要“下跪叩首”的
沈括《梦溪笔谈》中《欧阳文忠推挽后学》载,有一书生起诉学生拖欠束脩,官府判书生败诉,“书生不直向判,径持牒以见欧公
”既然是“径持牒”,应该不会是“跪禀”
朱熹编著《五朝名臣言行录》载,“旧制,凡诉讼不得径造庭下,府吏坐门,先收状牒
公(包拯)开正门,使径至前,自言曲直,吏不敢欺
”诉讼人“径至前,自言曲直”,也不像是“跪禀”的样子
这些材料记录的信息比较模糊,不能作为确凿的证据
我们不妨通过检索宋代司法文献加以验证
检索《名公书判清明集》 《折狱龟鉴》 《洗冤录》等官箴书,均找不到任何“跪着受审”的记录
反倒是在《折狱龟鉴》中可以找到相反的记载
《葛源书诉》条载,宋人葛源为吉水县令,“猾吏诱民数百讼庭下”,葛源听讼,“立讼者两庑下,取其状视”;《王罕资迁》条载,宋人王罕为潭州知州,“民有与其族人争产者,辩而复诉,前后十余年
罕一日悉召立庭下
”从这些材料不难发现,当法官开庭听讼时,诉讼人是立于庭下的
当然最具直观效果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