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法律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得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得适用对象为开具、审核、调配、保管处方得我院医师、药师与相关部门
一)、公共部分:1、处方就是由注册得执业医师与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得、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得医疗用药得医疗文书
2、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1)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与床位号、住址、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得项目
(2)正文:以Rp或 R(拉丁文 Recip e“请取”得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与/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3、处方样式(1)处方标准根据卫生部统一规定,按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得处方格式,由我院根据规定得标准与格式印制
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得印刷用纸分别为淡黄色、淡绿色、白色
(2)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粉红色麻醉、精一药品专用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白色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3)毒性药品使用普通处方
4、处方书写要求(1)处方记载得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楚、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得用药
(2)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3)处方一律用法律规范得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得可以使用法律规范得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