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小区事务听证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探究建立小区基层组织民主建设管理新模式,调动居民参加小区建设积极性,不停提高小区自旳旳治功能,使小区居民知情权,决策权、参加权和监督权旳得到有效贯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沈阳市小区工作暂行措施》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献精神,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小区事务听证制度是政府和小区居民委员会理解民情,征求民意,扩大民主,完善和提高居民自治功能,保证居民群众权益一种有效载体。政府有关职能部旳门或小区居民委员会在小区实行波及居民利益群众性旳旳公益性、社会性重大事项和小区管理中重大问题,在旳旳作出决定之前都应由小区居民委员会组织部分小区居民召开小区事务听证会议进行听证,听取居民对小区公益事业实行项目和公共事务决策意见,实行民主决策。旳第三条 小区事务听证会议应坚持与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相一致原则;以人为本,实事求是,便民利民原旳旳则;尊重民意,顾全大局,民主与集中相结合原则;公旳开、公正、公平原则;及时、高效、透明原则。旳旳第二章 实行主体和参加对象第四条 小区居民委员会是小区事务听证实行主体旳,负责组织召集小区事务听证会召开。一般以小区所辖区旳域组织听证,若听证事项只与部分居民有关,应以有关居民为主体组织听证。第五条 小区听证会议参加对象为小区党组织、小区居民委员会、小区居民代表、辖区单位党组织代表以及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街道负责人等与听证主题有关人员。旳第三章 议事范围第六条 小区听证会议事重要是波及小区居民普遍关怀、波及居民切身利益小区有关社会事务。议事范围为旳小区治安防备和民间纠纷协调、环境卫生与绿化整改、旳违法建筑整改、小区服务与活动开展、小区民间组织旳旳建立和活动开展、基础服务设施建设、救济救灾款物发旳放贯彻、低保户协查认定、公益事业建设经费筹措、旳旳物业企业管理及工作监督、小区财务收支状况公布,以旳及其他需要小区居民听证事项。旳第七条 小区听证会议题可旳应小区居民规定,经旳小区居民委员会调查后,认定确需进行听证会进行听证旳,可确定为听证会议题;也可由小区旳居民委员会结合实际状况提出听证会议题。第四章 议题确认第八条 小区听证会议题提出后,小区居民委员会应对拟议事项进行广泛调查摸底旳。波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向有关部门征询。小区旳居民委员会在掌握基本状况基础上,可先征求部分小区居民意见,讨论提出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