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法律关系讨论山西恒驰律师事务所 迟菲摘要本文通过对电子商务平台与各方关系的详细分析论证,将目前电子商务平台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自销平台以及混合平台中的自销部分。此情况下平台本身就是经营者,其法律关系适用经营者同各方的法律关系。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完全满足对这类平台的法律规制要求。另一类是他销平台与混合平台中的他销关系。我国目前法律对这类平台完全无法规制,目前此类平台处于法律监管真空地带。平台与其他各方的法律关系也不同于传统民法中任何一种法律关系,是一种新兴的法律关系。本文对该法律关系命名为“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法律关系并对其概念及法律特征进行了论述,同时对该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制进行了设想与论述。关键词电子商务 电子交易平台 法律关系 第三方支付 电子商务物流正 文也许,2025 年会成为中国电子商务全面接管传统商业模式的开局之年。据发改委消息,中国 2025 年一季度全国网上商品和服务零售额达 7607 亿,增涨 46.8%。并且,随着这一趋势的加剧,越来越多传统品牌商品开始不再考虑网商对传统商业代理模式的毁灭性打击,国际品牌纷纷开展网上交易。这势必会再次引起传统商业代理商退出市场,从而再次推动网商的进展。因此,2025 年开始,电子商务全面占领市场的格局正在形成。但是,与此严重不相匹配的是法律对电商的规制甚至是基础法律讨论的滞后。法律具有滞后性,这一点众所周知,但是在飞速进展与变革的电商时代,这一滞后性的状况必须被打破,否则,在一个新兴事物的法律规则尚未讨论透彻的时候,这一新兴事物已经成为历史而灭亡了。为此,我们在电子商务平台尚未全面接管传统商业的起步阶段,必须迅速完成对电子商务的基础法律讨论,之后才能谈得上对其进行法律规制。而确定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关系本质,是这些基础工作的基础。为达此目的,笔者首先对目前主流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了法律视角的剖析,在此基础上对主流电子商务平台与各方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进行了分类并分别同传统民商法体系进行对比讨论,从而确定不同电子商务平台是否能够从传统民商法体系中找到对应。在无法找到对应的情况下,对是否需要确立一种新的法律关系类型进行论证并对这一法律类型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设想。本文旨在对这一问题做尝试性讨论,希望以此文吸引我国法学界对电子商务基础法律理论讨论的注意,不足之处,望大家共同探讨,赐教。第一章 电子商务平台与其关联方之间各自的法律关系分析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