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1999 年 3 月 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标志着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建立
由于我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比较抽象、简单,内容不是很完善,操作性较差
比如在损害赔偿的范围等其他方面仍未明确,有待在以后的立法中予以充实和改进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最终建立对于完善我国法律义务体系,健全和完善债法体系,以及法律规范社会经济生活中日益增长的缔约行为等都有着重大影响和作用,因此也可以说是我国债法及合同法建设的一大进步
缔约过失责任是对合同责任保护范围从订立时起保护而扩大到磋商过程的保护,大大地促进了交易并保证了安全,适应了当前我国市场经济进展的需要,使得人们更多的参加商品经济、生活中的各个阶段,适应了社会生活复杂化的需要,最重要的也为法律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缔约过失责任的社会价值在于保护交易安全,树立社会信用
本文拟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请求权基础,以及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比较分析入手,就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问题谈一谈自己的观点
目 录摘要11
缔约过失责任概述11
1 缔约过失责任概念11
2 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基础21
1 侵权行为说21
2 法律行为说21
3 法律规定说31
4 诚信原则说32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比较52
1 保护的利益不同52
2 责任的性质不同52
3 违反的义务不同62
4 责任产生的时间不同62
5 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72
6 归责原则不同72
7 责任形式不同72
8 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82
9 免(减)责事由不同83
我国民法确立缔约过失责任原则的意义93
1 扩大法律的保护范围,增强法律的保护力度93
2 进展和完善我国的债法体系93
3 法律规范商业交易行为,促进公正交易94
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思考94
1 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