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 本篇适用于 10 千伏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简称配电线路)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有关大跨越及铁塔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可参照《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GBJ233 —81)进行。第 1。0.2 条配电线路的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第 1.0.条凡所使用的器材及设备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有合格证明。设备应有铭牌。第 1.0.条配电线路工程的建设,除应符合本篇规定外,尚应符合本法律规范电力变压器、互感器篇”、高压电器篇"、接地装置篇”、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篇"等的有关规定。第 1.0.条采纳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施工时,应制订不低于法律规范水平的标准或工艺要求.第 1.0 6 条设备安装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采纳镀锌制品。第 1。0。7 条配电线路工程在施工及交接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一、竣工的工程是否符合设计;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三、调整、试验项目及其结果是否符合本法律规范规定;四、按本篇规定提出的技术资料和文件是否齐全。第二章器材检验第 2.0.条配电线路所采纳的器材、设备或原材料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作试验:一、超过规定保管期限;二、因保管、运输不良等原因而有变质损坏可能;三、对原试验结果有怀疑。第 2。0。2 条线路使用的线材,施工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满足下列要求:一、不应有松股、交叉、拆叠、断裂及破损等缺陷;二、裸铝绞线不应有严重腐蚀现象;三、钢绞线、镀锌铁线表面镀锌良好,不应锈蚀。第 2.0 3 条为特别目的使用的线材,除满足第 2。0.2 条规定外,还应符合设计的特别要求.第 2.0.条采纳黑色金属制造的金具零件应热镀锌。第 2.0 5 条金具在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满足下列要求:一、表面应光洁、无裂纹、毛刺、飞边、砂眼、气泡等缺陷;二、线夹船体压板与导线接触面应光滑;三、遇有局部锌皮剥落者,除锈后应涂刷红樟丹及油漆。第 2。0.条镖栓表面不应有裂纹、砂眼、锌皮剥落及锈蚀等现象,螺杆与螺母应配合良好.第 2。0.条金具上的各种联结螺栓应有防松装置,采纳的防松装置应镀锌良好、弹力合适、厚度符合规定。第 2.0.条 绝缘子在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满足下列要求:一、瓷件与铁件应结合紧密,铁件镀锌良好;二、瓷釉光滑,无裂纹、缺釉、斑点、烧痕、气泡或瓷釉烧坏等缺陷;三、严禁使用硫磺浇灌的绝缘子.第 2.0 9 条瓷件在安装时应清除表面灰垢、附着物及不应有的涂料。第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