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试行)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颁发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减少固定资产浪费和损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的标准为: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器具;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且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物品。它包括为生产经营购置或融资租赁、投资转入或接受馈赠及盘盈的各类资产。第三条 本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系指对公司固定资产在预算、增置(含购置、建设、改良及扩充)、保管、转移、减损、盘存等方面的管理。第四条 本公司固定资产由综合管理部统筹管理并委托使用部门或使用人保管。综合管理部设专职(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一名,固定资产管理员应将每个员工领用和保管的固定资产登记造册,建档管理,并定期对所保管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做到帐实相符。第五条 年度计划内的固定资产增置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由总经理核准,计入年度预算报董事会批准;年度计划外的固定资产增置由综合管理部按需编制计划和预算呈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并报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按月或按次编制的预算,假如当月或当次未能执行,可根据资金安排,在当年度执行,但当年未能执行的预算,遇临时变化不需执行时应予取消,跨年度的计划和预算一般不应执行,应重新在下年度编制计划和预算报经批准。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增置包括:自有资金购置、股东或其他单位融资租赁、投资转入、接受馈赠、交换、银行贷款购置等。增置的固定资产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入帐。固定资产应有明细列帐,按类型及使用方式给予统一编号,凡生产经营中一次或分次摊销但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建立备查帐表。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依照公司《采购作业管理办法》办理。第八条 融资租赁、投资转入、接受馈赠、交换、银行贷款购置等应依合同办理。第九条 增置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后交综合管理部资产管理员登记入库,资产管理员开列资产入库单和出库单,并建档管理,明确资产去向和保管责任。第十条固定资产实物由领用人保管,各项资产的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证照等资料原件统一由资产管理员负责保管,使用部门可使用资料复印件。第十一条 任何员工不得将公司固定资产挪作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其它用途,更不得以公司固定资产为个人谋取私利。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协力单位或公司部门因公需要借用公司固定资产,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固定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