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流程和评估质量,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集团公司负责培训外审和企业主要内审专家,参加和督导企业第一次风险控制评估工作;分、子公司生产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风险控制评估内审把关和外审组织工作;基层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和把握风险控制评估标准要求,组织做好内审工作。第三条 坚持三年一个周期的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第一年在集团公司的督导下完成企业内审、专家外审,第二年在分、子公司的监督下完成整改,第三年由分、子公司指派专家组巡视持续改善。第四条 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应随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外审工作同步开展。特许经营项目部应视同发电企业的一个部门(车间),并按要求同步开展内审工作。第五条 安全风险控制评估结果应反映每个要素及对应流程节点的管控效果和本质安全型企业体系总体运转情况。第六条 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应当纳入企业年度“两措”计划,确保费用落实。第七条 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纳入集团公司创一流管理指标,分、子公司应监督问题的整改,实行闭环管理。集团公司对企业外审工作进行全程跟踪,对于企业评审过程当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进行考核,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的从重处理。第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以及基层发电企业。 第二章 管控效果评估第九条 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违反《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违反强制性标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问题,属于重点问题。第十条 体系运转效果评估 (一)要素运转效果评估 每个要素的目标、指标完成情况与流程节点管控情况应一并进行查评,各要素运转效果判定标准如下:1.要素的目标和指标均没有完成或存在重点问题或风险度大于50%,该要素为失控状态。2.目标完成、指标部分完成、不存在重点问题且风险度小于 50%,该要素为存在偏差状态。3.无问题的要素为受控状态。 (二)单元和本质安全型企业体系总体运转效果评估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判定单元和本质安全型企业体系总体运转异常。 (1)存在重点问题数超过查评项目的 6%。 (2)失控要素数超过查评要素数的 12%。 (3)风险度是否大于 15%。2.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判定为体系总体运转异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