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产权交易合同(非股权类)示范文本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制说明及释义一、本合同文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民商事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二、为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当事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慎重,条款内容的表述力求具体、严密。无需约定的条款可以“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等加以载明。三、转让方:是指持有标的产权并能够依法转让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四、受让方:是指通过合法程序获得标的产权资格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五、产权交易标的:是指转让方所有或者依法有处分权的产权,也是本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产权交易标的”条款必须清楚地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六、标的企业:是指合同标的所依存的组织载体,即转让方自行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等。七、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未经资产评估,直接以竞价或协议方式确定交易价格的,一般只适用于非公有性质的产权。八、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妥善安置标的企业职工的有关事项,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该职工安置方案应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九、产权转让涉及债权、债务承继和清偿办法的,应当对标的企业相关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的相关费用)处理进行约定,并将相关的债权债务协议或承继、清偿办法作为本合同之附件。十、产权交易涉及相关资产处理的,可根据不同的标的作具体约定,包括对产权转让涉及的房地产、设备、车辆、技术项目、商标权、专利权等标的物的处理进行约定。十一、评估基准日:转让方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的《评估报告书》的中载明的基准日。十二、产权交易费用:包含转让方、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支付的交易手续费以及办理相关权证的费用等。十三、产权交易凭证:是指产权交易机构为产权交易各方出具的证明产权交易标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履行相关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十四、涉及国有产权交易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对相关的合同条款进行约定。十五、本合同项下的交易价款应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结算;但非国有产权交易项目、交易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交易价款可以进行场外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