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加强对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管,督促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增强风险意识,提高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业质量检查,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组织开展的对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法律规范等情况的检查,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检查结果的评价和处理
第三条 执业质量检查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准则为准绳,严格检查,严格惩戒
第四条 执业质量检查应当关注事务所的整体质量控制情况,注意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充分尊重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推断,对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法律规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传递,尽可能减少重复检查
必要时,也可实行与有关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的方式,提升监管资源的使用效率,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果
第二章检查的职责分工第六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全国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标准和政策的制定以及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中注协统一部署对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所)的执业质量检查
各省级协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
中注协直接组织检查组对证券所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存在执业违规行为的证券所实施惩戒
省级协会在中注协的统一部署下,配合中注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证券所分所进行检查
必要时,中注协直接组织对证券所分所进行检查,并对存在执业违规行为的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