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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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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麻、精一药品管理制度一、凡 开 具 品 和 第 一 类 精 神 药 品 的 医 师 , 必 须 是 在 我 院 注 册 , 经 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法律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但不得为自己开具处方。二、药师必须经 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法律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剂资格。三、除需长期使用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痛苦病人、中、重度慢性痛苦病人外,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四、处方开具麻醉、精神药品的用量严格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五、长期使用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病人和中、重度慢性痛苦病人,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病人,建立病历,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每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六、药师应当对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月编制顺序号。品 和 第 一 类 精 神 药 品 处 方 保 存 期 限 为 年 ; 第 二 类 精 神 药 品 处 方 保 存 期 限为 年。七、医院必须有专职的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药剂科各班组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班班交接,并仔细填写交班本及处方登记本。八、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有专柜储存,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 年。(存放区域、标识何贮存方法的相关规定)九、药剂科对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使用有监督管理的职责,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 品;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报告。十、麻醉、精神药品处方书写要求。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 ) 右 上 角 标 注 “ 精 二 ” 。 品 和 第 一 类 精 神 药 品 处 方 还 应 当 包 括 病 人 明 编号及代办人姓名、明编号。十一、药剂科主任每周定期检查库房、住院药房、门诊药房的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情况、专用账册、效期等并记录备查。药学部门定期对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十 二 、 对 霉 变 破 损 ( 过 期 ) 的 品 , 每 年 报 销 次 , 必 须 经 领 导 审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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