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依据《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制定,是制 定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和编制各专业领域命名指导原则的基本要 求
本指导原则是对备案人、注册申请人、审查人员及各专业领 域命名指导原则编写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 的行政事项,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
若有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 他方法,也可采纳,并应提供充分的讨论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 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应 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
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 及科学技术的不断进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 整
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是制定医疗器械通用名称的基本技术要求,同时 用于指导各专业领域的命名指导原则编制
对于各专业领域存在 的特别情形,由各专业领域命名指导原则进行具体说明
本原则不适用于根据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二、通用名称组成结构及要求(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由一个核心词和一般不超过三个特 征词组成
(二)核心词是对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 或者预期目的的医疗器械的概括表述
(三)特征词是对医疗器械使用部位、结构特点、技术特点 或者材料组成等特定属性的描述
(四)各领域根据专业领域特性和产品特点分别确定核心词 和特征词选取原则
(五)对现有认知和技术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特定属性,视 情况需要可增加特征词数量
(六)一般情况下,描述产品使用形式、提供形式等属性的 特征词应放首位,其他类型的特征词应按其对核心词的修饰性从 广义到狭义的顺序排列
(七)由两种及以上医疗器械组合而成,以实现某一临床预 期用途的器械组合产品,由各领域根据产品实际情况进行命名, 原则上其通用名称应体现组合形式和主要临床预期用途
按医疗 器械管理的药械组合产品,根据其专业领域要求,其通用名称宜 体现药械组合特性
三、命名指导原则编制指南(一)基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