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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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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依据《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制定,是制 定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和编制各专业领域命名指导原则的基本要 求。本指导原则是对备案人、注册申请人、审查人员及各专业领 域命名指导原则编写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 的行政事项,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若有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 他方法,也可采纳,并应提供充分的讨论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 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应 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 及科学技术的不断进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 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是制定医疗器械通用名称的基本技术要求,同时 用于指导各专业领域的命名指导原则编制。对于各专业领域存在 的特别情形,由各专业领域命名指导原则进行具体说明。本原则不适用于根据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二、通用名称组成结构及要求(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由一个核心词和一般不超过三个特 征词组成。(二)核心词是对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 或者预期目的的医疗器械的概括表述。(三)特征词是对医疗器械使用部位、结构特点、技术特点 或者材料组成等特定属性的描述。(四)各领域根据专业领域特性和产品特点分别确定核心词 和特征词选取原则。(五)对现有认知和技术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特定属性,视 情况需要可增加特征词数量。(六)一般情况下,描述产品使用形式、提供形式等属性的 特征词应放首位,其他类型的特征词应按其对核心词的修饰性从 广义到狭义的顺序排列。(七)由两种及以上医疗器械组合而成,以实现某一临床预 期用途的器械组合产品,由各领域根据产品实际情况进行命名, 原则上其通用名称应体现组合形式和主要临床预期用途。按医疗 器械管理的药械组合产品,根据其专业领域要求,其通用名称宜 体现药械组合特性。三、命名指导原则编制指南(一)基于现有技术进展情况,以技术为主线,从医疗器械 的功能和临床使用的角度,按不同专业领域分别编制命名指导原 则。根据专科服从通用、分领域服从总领域、全面覆盖、避开重 复的原则,做好各领域内的统一、领域间的协调衔接。(二)在各专业领域体系框架下,根据第二条第二款要求确 定核心词概念范畴,确定需要在通用名称中体现产品特点的特征 词,根据第二条第六款要求进行排序,形成固定的共有结构,编 制医疗器械产品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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