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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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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法律规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明确药品集中采购当事人的行为法律规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律规范。第二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第三条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鼓舞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第四条 实行以政府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通过各省(区、市)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药品的采购法律规范性文件另行制定。第五条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必须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做好药品的评价工作。第六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平等参加,公平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第七条 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各方当事人,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享有平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第八条 依照本法律规范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集中采购:(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二)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三)卫生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章 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第九条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第十条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卫生、纠风、进展改革(物价)、财政、监察、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本省(区、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讨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重大问题,协调并督促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集中采购相关工作。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汇总并提出本地区有关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集中采购结果和履行采购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纠风、监察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受理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检举和投诉,对违纪违规行为及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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