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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相关工作制度首诊负责制度

医疗相关工作制度首诊负责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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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诊负责制度(一) 第 一 次 接 诊 的 医 师 或 科 室 为 首 诊 医 师 和 首 诊 科室 , 首 诊 医 师 对 患 者 的 检 查 、 诊 断 、 治 疗 、 抢 救 、 转 院 和转科等工作负责。(二) 首 诊 医 师 必 须 详 细 询 问 病 史 , 进 行 体 格 检 查 、必 要 的 辅 助 检 查 和 处 理 , 并 仔 细 记 录 病 历 。 对 诊 断 明 确 的患 者 应 积 极 治 疗 或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对 诊 断 尚 未 明 确 的 患 者应 在 对 症 治 疗 的 同 时 , 应 及 时 请 上 级 医 师 或 有 关 科 室 医 师会诊。(三) 首 诊 医 师 下 班 前 , 应 将 患 者 移 交 接 班 医 师 , 把患 者 的 病 情 及 需 注 意 的 事 项 交 待 清 楚 , 并 仔 细 做 好 交 接 班记录。(四) 对 急 、 危 、 重 患 者 , 首 诊 医 师 应 实 行 积 极 措 施负 责 实 施 抢 救 。 如 为 非 所 属 专 业 疾 病 或 多 科 疾 病 , 应 组 织相 关 科 室 会 诊 或 报 告 医 院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会 诊 。 危 重 症 患 者如 需 检 查 、 住 院 或 转 院 者 , 首 诊 医 师 应 陪 同 或 安 排 医 务 人员 陪 同 护 送 ; 如 接 诊 医 院 条 件 所 限 , 需 转 院 者 , 首 诊 医 师应与所转医院联系安排后再予转院。(五) 首诊医师在处理患者,特别是急、危、重患者时,有组织相关人员会诊、决定患者收住科室等医疗行为的决定权,任何科室、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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