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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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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为保证我院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享有的公费医疗待遇,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原有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重新制定本办法。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第一条 医院成立由分管院领导、职工保健科、计财部、部分临床专业主要负责人组成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讨论、解决公费医疗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设在职工保健科。第二条职工保健科对公费医疗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公费医疗经费的结算和监督。计财部负责报销金额的发放。第三条 职工保健科定期向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汇报公费医疗管理执行情况。门诊转诊住院管理第四条门诊就诊(一)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初次就诊者持工作证在职工保健科设立病历,病历由职工保健科统一管理,持本人病历到专业临床科室由高级医师接诊,医师应详细书写病历。职工要服从医师的诊治。与本人疾病无关的检查和/或药品费用自理。(二)急诊病人原则应在本院急诊室就诊。遇特别情况需在外院就诊就医,应在最短时间内电话请示职工保健科,待病情稳定允许后,应及时回本院诊治。如未请示,擅自在外院就诊费用自理。(三)不在本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可根据居住地选择一所医院定点就诊,凭病历及报销单据办理报销手续。(四)一般疾病开药量为 3〜5 天,慢性病 7〜10 天,原则上每人每次开药量不得超过 50 元(遇特别情况特别对待)。(五)实行门诊交费定期报销制,按甲类药费医院负担 85%,乙类药费医院负担 70%给与报销。治疗费按医院负担 85%报销。检查费:检查结果阳性者按 80%报销,检查结果阴性的按 60%给予报销。第五条转诊(一)经本院相关专科专家讨论确需转他院就诊职工,必须由专科高级医师开据转诊单,写明转诊原因,经职工保健科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转入相关医院就诊。(二)经院方同意的转诊病人在外院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同院内。未经医院转诊,擅自到外院就诊的,医疗费全部自理。第六条住院(一)职工因病情需要住院,由本专业高级医师开据住院票并写明估计住院医疗费用数额,职工保健科审核、登记盖章,到住院部预交人民币 20 元的住院医疗费并办理住院手续。(二)职工住院期间,实际医疗费用在 1 元以内,各种诊疗项目不受限制。假如住院费用超出 1 元,则可报销范围以外的各种自费诊疗项目或药品不得计入住院费(参照我院药学部最新编制的用药目录,注明甲、乙为可报销);如有特别情况,由主管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职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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