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样本)(5 页)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ⅩⅩⅩ(企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进展,法律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的购买、使用行为,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单用途卡是 公司(以下简称发卡企业)发行,仅限于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第三条 单用途卡为磁条卡。若卡面上设有密码,则在交易时需要输入密码。第四条 发卡企业、购卡者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使用单用途卡。第五条 资金存款制度:规模发卡企业遵循《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25 年第 9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资金存管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 20%。规模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根据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第六条 规模发卡企业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目前,资金存管与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不可混合使用,发卡企业只能选取上述资金保障方式中的一种。资金存管标准协议和保证保险保单、担保保函标准格式由商务部指导制定(可自行登陆“商务部市场秩序司”网站→“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查询)。第七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1.“购卡者”(也称持卡者)指购买或使用单用途卡的单位或个人。2.“记名卡”指由发卡企业发行,该卡具有循环充值、消费、积分等多种功能。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3.“不记名卡”指由发卡企业发行,不具有循环充值功能,卡内余额用完即有发卡企业收回。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 3 年。第二章 购卡第八条 个人、单位或及其代理人均可向发卡企业或及其售卡企业购买单用途卡,且购卡后则视同同意并自愿遵守本章程。第九条 实名登记制度: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 1 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