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矿企业土地和房屋收储补偿标准及工作流程一、X 区厂矿企业土地和房屋收储的补偿标准1
厂矿企业收储前,土地储备机构应牵头商请土地、规划、建设、城市综 合执法等部门依法对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土地储备机构经相关程序随机选取评估机构后,依据产权产籍或认定和 处理结果,根据评估办法计算被收储房屋价值
即:货币补偿金额=被收储厂矿企业的合法建筑面积 x(区位单价+被收储 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 X 成新率)
被收储厂矿企业不愿参照评估的可依据区位评估后确定的综合补偿价进 行补偿
即:经认定为生产性用房及生产性配套用房(含办公、宿舍等)的各类结 构建筑补偿参考价表(详见附表)
出让取得工业用地收储按工业用地级别由评估机构按评估时点进行系数调 整后确定土地收储单价
属生产性配套用房(含办公、宿舍)且有合法产权的按 10 元/(给予二次计算);属生产性用房的 15 元/ (给予二次计算、含机器设备搬迁),如 特别行业无法参照以上补偿标准的,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商定
临时安置补助费
生产性配套用房及生产性用房按 15 元/ •月进行补偿,属产权调换的给 予一次性支付 12 月;临时过渡房由被收储人自行解决;属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 性支付 6 个月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
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 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实 际缴纳的所得税证明推算;停产停业期限,一般按半年计算
若生产经营者无法提供所得税证明的,可按有证且用途为生产性用房的建 筑面积给予一次性 1 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自行与被征收产权人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二、X 区厂矿企业土地和房屋收储工作流程1
拟定土地收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