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监察大队与国土所巡查制度洪山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 一 条 为 仔 细 贯 彻 落 实 《 土 地 管 理 法 》 、 《 矿 产 资 源 法 》 等 国 土 资源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管力度,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根据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态巡查责任制,是指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监察机构和专业执法队伍(以下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以及国土资源所,通过对所辖行政区域分等定级,划片包干,责任到人,严格考核的方式,开展动态巡回检查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动态巡查的内容是
巡回检查对土地的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利用等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动态巡查工作实行查处与教育、责任与奖惩、部门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动态巡查工作的主体,是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
在执行特别巡查任务或 统一巡查行动时,国土资源部门其他业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全面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法律规范巡查职责,明确巡查主体,落实巡查责任,严格考核奖惩,切实发挥好动态巡查作用
第七条应当建立健全动态巡查信息网络,使执法监察信息反馈快捷、畅通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应 实 行 奖 励 机 制 , 国 土 资 源 执 法 监 察 部 门 应 切 实 保 护 人 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对巡查发现立案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程序和职责权限
第二章巡查范围和职责分工第九条根据国家重点保护的资源对象和本地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规律划分巡查区域
一级巡查区域为
基本农田保护区、城镇规划区、城郊结合部和国道、省道两侧的土地以及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二级巡查区域为
基本农田对外的一般耕地、农用地、乡镇结合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