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求助编辑百科名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从 1 9 9 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 199 6 年 9 月 2 5 日目录中国人民银行令 ( 2 010 第 2 号) 第 3 号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展开编辑本段中国人民银行令(20 1 0 第 2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 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 2 0 10 年 5 月 19 日第 7 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 0 10 年 9 月 1日起施行
O编辑本段第 3 号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支持对外贸易进展,促进劳务出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及资金,顺利开展对 外经济活动,法律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对外担保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 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担保人)以保 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保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第三十 四条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的动产对外 质押和第二节七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债 权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称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似下称被担保人)未根据合同约定偿付债务 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
对外担保包括:一)融资担保;(二)融资租赁担保;三)补偿贸易项下的担保;(四)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担保;五)其他具有对外债务性质的担保
担保人不得以留置或者定金形式出具对外担保
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