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购药管理办法如皋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购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法律规范参保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配药行为,根据《如皋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皋政规〔 〕3号)、《如皋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皋政规〔 〕4 号)、《如皋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皋政发〔 〕6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参保人员包括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及纳入医疗费统筹管理的离休干部、在乡六级以上残疾军人
第三条 参保人员在市内就医购药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统一使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发的《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证、卡)办理挂号和费用结算手续
第四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须持本人医保证、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仔细核对其医保证、卡,做到人、证相符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坚持因病施治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开具的处方及相关检查、化验单应加盖定点医师专用章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 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3 日用量;对于某些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可适当延长,一般为 30 天(中药煎剂最多不超过 15 剂),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六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应凭经治医生开具的住院通知单办理住院手续
定点医疗机构应区别下列情况办理入院登记:一、因病住院的,用医保卡经过医疗保险结算系统办理;二、女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住院的,用医保卡经过生育保险结算系统办理;三、其它不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一律作为自费病人办理,其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理
第七条 参保人员因急诊住院未及使用医保卡办理入院登记的,应在入院 24 小时内凭医保卡补办登记手续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根据《病历书写基本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