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一条根据 宪法及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院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 形式
第三条教职工大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在党委领导下正确行使职权
要正确处理国家、学院和教职工个人之间关系 , 充 分 发 挥 教 职 工 的 积 极 性 和 制 造 性 , 加 强 团 结 , 群 策 群 力 , 根 据 建设 有 中 国 的 要 求 , 参 加 、 推 动 学 院 各 项 改 革 和 建 设 ,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 培 育德、智、体全面进展的 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的 学
第四条教职工大会的 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五条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讨论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院进展规划、年度计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创收分配方案,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劳动保护措施及其它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有关教职工的 福利事项
四、院级领导干部,可以对院主要干部进行表扬、批判、推举,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给予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院长要定期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
院领导和行政部门应仔细对待教职工大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教职工大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部门的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职工的权利第八条教职工的权利:一、有权根据规定的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二、有权就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加表决
三、有权对教职工大会工作提出批判、意见和询问
四、有权对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