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法律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 学院法律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合法、法律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规范性文件,是指学院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为实施行政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律规范。具体包括: 1.以学院名义制发的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强制性、法律规范性内容的办法、规定、意见、通知和决定; 2.转发上级机关法律规范文件时,对有关问题又作出具体规定的转发通知; 3.根据授权对规章及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具体执行有关问题的解释; 4.其他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学院主管部门制定法律规范性文件时,应当经学院主管法规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或学院党委会议审定。 第四条 学院主管法规的部门应在收到报审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设定的权利、义务、责任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2.规定的内容是否超出职权范围。 第五条 学院经审查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设定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告知修改意见并要求重新报审; 2.规定的内容超出职权范围的,告知具体修改意见。 第六条 学院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发布后 15 日内报学院主管法规的部门备案。 第七条 违反本制度第三条、第六条规定的,由学院予以通报批判,并责令改正。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规范性文件】: 学院法律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 【审查】: 学院法律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 中学陪读生资格审查及办理程序 小学经费审查委员会职责 中学教育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职责 【备案】: 学院法律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 北江中学委员会党务公开工作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