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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委员会约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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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第一条 为仔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方针,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 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镇党委、政府对 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 负责人进行的提醒、质询、告诫性约见谈话。第三条约谈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对以下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一)各社区主要负责人;(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镇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主要负 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三)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第四条约谈的组织约谈由镇党委、政府组织并成立约谈领导小组。约谈领导 小组由镇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镇长及监察室、安监所、工会 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党委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并派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必要时请新闻媒体报道。第五条约谈条件(一)各社区、镇直部门单位本辖区或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 本制度进行约谈。1.对上级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 不能按时完成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2.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3.发生事故时相关领导赶赴现场不及时、应急救援不及时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事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迟报、 瞒报事故的;4.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不力、影响整体工作进度,重大隐 患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能及时整改消除的;5.辖区或分管领域存在突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 行为,监管打击不力的;6.辖区、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较多被上级 挂牌督办,未按期完成整改的;7.未仔细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 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8.镇党委、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约谈范围。1.未根据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的;2.未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常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3.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实行措施消除事故隐 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 报的;4.未根据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根据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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