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责任查处及约谈制度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仔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 例 》 ( 第 493 ) 等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心 《 安 全 工 作 问 责 制 度 》 等 相 关 规 定 ,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各部门安全责任意识,规范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提高安全工作执行力,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全工作责任约谈,是指中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以致影响安全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损失的部门负责人、有关职工约见谈话,分析问题或事故发生原因和安全生产状况,讨论工作措施,并进行约谈告诫。第三条约谈对象(一) 发生问题或事故单位的部门负责人;(二) 负有业务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三) 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约谈对象要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第四条下列情形由中心主要领导或其委托中心分管领导主持约谈:(一) 对中心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文件、规定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且多次警告仍不整改的;(二) 对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不按要求整改或未按期完成、进展缓慢的;(三) 三个月内出现两起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四) 发生较大非伤亡生产安全事故的;(五) 不仔细履行本部门职责,不按要求排查、治理、上报重大安全隐患,导致工作受阻,产生不良影响的。(六) 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第五条约谈要听取问题或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问题或事故发生经过、整改或抢险情况,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实行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被约谈对象要准备书面材料。第六条约谈工作由中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 安排,各部门主管参加,约谈时间原则上在问题或事故发生后一周内 进行。第七条约谈程序(一) 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二) 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部门;(三) 约谈后,被约谈单位要在 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第八条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仔细落实约谈要求的部门和个人将按中心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第九条对年内连续出现两次及以上安全工作约谈的,要对有关部门进行问责。第十条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责任约谈制度。第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心所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