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矿井隐患整改效果,实现隐患整改工作的法律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科根据已建立的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执行本制度,以法律规范隐患筛选、认定、登记、传递、整改及反馈流程管理
第二章 隐患分级及整改程序 第三条 隐患是指全矿工作场所在技术管理、现场管理、装备设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问题
1、按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 A、B、C 三级
A 级隐患:国务院第 446 号令、国家煤监总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及上级相关规定认定为重大隐患的
B 级隐患:违反相关规定,可能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装备运行不正常和设施、装备性能不完好的、需要矿级领导进行处理的隐患
C 级隐患:基层战线或机关科室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可能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装备运行不正常和设施、装备性能不完好的、各基层战线或机关科室能够进行处理的一般隐患
2、按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水灾、火灾及其它
第四条 矿长是隐患整改第一责任者,对隐患整改全面负责
第五条 各分管领导、总工程师对矿长负责,是分管范围内隐患整改的组织领导者,具体组织实施隐患的整改
第六条 各科室负责人是本业务范围内隐患整改业务管理的第一责任者
第七条 各基础战线负责人是本责任区域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者;班组长是本班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人;职工个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责任人
第八条 生产技术科、安全科、后勤科等相关科室,分别对业务过程中的隐患排查负责,并对隐患整改的有关工程设计、项目计划、资金落实、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工作负责
第九条 安全科负责各类隐患的查处、收集、筛选、分析、追究、反馈、复查、统计、上报、考核、监督整改及落实等综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