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全省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信贷业务档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与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以及系统数据等资料
主要由客户的基本资料、信贷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信用社信贷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遵循“明确职责、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禁损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贷业务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
第五条 各级信贷管理部门都要设置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岗位,指定专人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审核、整理、保管、移交等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可兼职
第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七条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信贷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职责第八条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仔细学习和钻研档案管理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养;(二)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信贷业务档案资料;(三)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按程序对超过保存期限和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四)办理档案借阅登记手续,负责档案利用工作
第三章 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第九条 分支机构信贷内勤人员负责收集信贷业务档案资料
每笔业务终了,由信贷人员(客户经理)向信贷内勤办理档案交接,同时登记“信贷档案保管交接登记簿”
信贷内勤负责审查信贷业务档案内容填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退信贷人员(客户经理)
第十条 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
(一)档案资料中的企业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