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保障制度一、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损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制度
二、企业内部职工有用本制度
三、企业必须根据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五、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
各地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进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六、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一)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制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损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损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损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