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制度一、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二、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
三、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 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0
92 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
4 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的法定倍数
四、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 150%的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 3%的加班工资
五、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六、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 45 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 15 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支使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 3 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七、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 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八、员工医疗期在 1 年内累计不超过 6 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 5 年者,为本人工资的 60%;工龄满 5 年不满 10 年者,为本人工资的 70%;工龄 10 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 80%
九、员工医疗期在 1 年内累计超过 6 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工龄不满 5 年者,为本人工资的 50%;工龄满 5 年及 5 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 60%
十、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