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食堂工作人员学习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 修正)法律修订29 年 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 2025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 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 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 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 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 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 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 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 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 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 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 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