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食堂工作人员学习材料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开不安全食品 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 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 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 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 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 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 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 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 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 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 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 鼓舞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 法律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 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舞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 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停止生产经营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 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实行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 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