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的责任和义务1、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2、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条》)3、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允许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4、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的相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5、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6、 根据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7、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之前委托设计原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当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8、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述条件: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1)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2)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3)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4)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9、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10、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11、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