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l)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22 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另做他用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设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23 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3)拟定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26 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拟定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 ·模板工程; ·起重吊装工程; ·脚手架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上述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施工单位还应当根据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实行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临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4)对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交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27 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之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5)危险部位安全警示牌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