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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档案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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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档案工作条例 (1983 年 4 月 28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档案工作得决定与指示,为加强各级党、政、军机关与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档案得科学管理,更好地为机关工作服务,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机关档案工作就是机关工作得组成部分,就是提高机关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得必要条件,就是维护机关历史真实面貌得一项重要工作。第三条 各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得全部档案均由本机关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 机关档案部门得基本任务就是:(一)对本机关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文件材料得归档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二)负责管理本机关得全部档案,积极提供利用,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并为党与国家积累档案史料;(三)中央与地方专业主管机关得档案部门,应根据本专业得管理体制,负责对本系统与直属单位得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第五条 机关档案部门必须贯彻执行党与国家得保密、保卫制度,确保档案与档案机密得安全。 第二章 机关档案工作体制、机构与干部 第六条 机关必须建立档案工作,成立相应得档案工作机构。不需要建立档案机构得机关,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得档案人员。机关档案部门受办公厅(室)领导。第七条 各级机关档案部门得业务工作受同级与上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得指导、监督与检查。对驻在地方得上级直属单位得档案工作,实行以专业主管机关为主、地方档案管理机关为辅得管理体制。第八条 各机关应为档案部门配备政治上可靠、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水平与一定专业知识、能够胜任工作得相应数量得干部。第九条 档案干部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仔细执行党与国家得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科学文化与档案业务水平,以保证工作任务得顺利完成。第十条 档案干部应相对稳定。对有业务职称得档案干部,在调离档案部门时,应征得授予职称得档案业务管理机关得同意。(编者注:因评定业务职称已改为专业职务聘任制,此条已不适用) 第三章 档案得接收 第十一条 机关应建立、健全文件材料得归档制度。凡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得具有保存价值得文件材料(包括党、政、工、团以及人事、保卫、财会等工作中形成得文件材料),均由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进行整理、立卷,并定期向档案部门归档。机关领导人与承办人员办理完毕得文件材料应及时交有关部门整理、立卷。第十二条 机关档案部门接收得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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