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2、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3、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登记管辖在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条件收养人1、年满30周岁;2、只能收养一名;4、夫妻双方均同意收养;5、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6、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送养人生父母均同意送养。被收养人超过10周岁要征得同意。材料收养人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1、收养登记申请书;2、护照;3、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材料应当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1、收养登记申请书;2、护照;3、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材料应当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送养人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2、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3、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4、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出具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受理机关大连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办理时间、地点周一至周四上午9:30——11:30下午1;30—5:00大连市万岁街148号3楼收费标准收养登记费暂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