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油)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单位燃气和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单位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单位燃气和电气设备的安装管理,消防工作归 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和电气设备进行防火检查。第三条 单位燃气和电气的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和电气安全知识,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第四条电气设备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一)设备的使用情况,有无异常现象;(二)熔断器是否符合电气设备安全要求,有无用铜、铝丝代替;(三)是否存有违章安装使用电焊机、电热器具、照明设备等现象;(四)电气设备的接地、短路等保护装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负荷运行的现 象;(五)检查避雷器锈蚀程度、有无裂纹,引线是否完全,触点是否松动,接地 电阻是否超过标准要求;(六)检查设备静电连接是否齐全、可靠,接地电阻是否超过标准要求。第五条 燃气管理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否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二)是否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是否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四)是否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五)是否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的情况;(七)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八)倾倒燃气钢瓶残液的现象;(九)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的现象;(十)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第六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关部门应根据《火灾危险评价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第七条 每半年应由专业部门对建筑物、设备的防雷、防静电情况进行一次检 查、测试,并做好检查记录,出具测试报告。第八条 单位或部门在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 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公安消防机构及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第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