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鼓舞社会公众举报食品安全违 法行为,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为自然人)举 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 实且结案后,予以举报人相应奖励的行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粮食储备、公安、海关、城管执法等部门。第三条(工作职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具体承担奖励资金日常管理、奖励审核、奖励 复核和奖励发放等工作。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 举报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工作,设立或者明确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机构,公布举报方式,明确举报受理范围,完成举报奖励的初步审定与奖励发放所需相关资料的报送。第四条(奖金来源)各级政府设立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资金保障。奖励资金根据年度核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第五条(举报途径)举报人可以通过有法定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等渠道,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第六条(举报人规定)举报人可以实名或匿名举报。实名举报要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查处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验明身份。第七条(奖励范)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结案后,应当根据本办法予以奖励:(—)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 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或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四)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五)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