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检测、修理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保证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的实施,依据《安全生产规章管理制度》,特制定本项制度。第二条 本项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和外协单位、人员。第三条 公司应自上而下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与安全保证体系共同保证安全有序生产目标的实现。第四条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同时,应乐于探究和推广科学、先进的管理方式和安全生产技术。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第五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依据管理关系,实行公司对部门、部门对班组、班组对岗位的安全生产监督;岗位间实行上级对下级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所用的外协单位、设施及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应当纳入部门安全管理范畴,以本企业规章管理制度和所签订的安全协议内容进行严格管理。各部门的安全生产除接受公司内部的监督外,还应接受所在企业和所在地方(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办公室可以直接对各部门、班组、岗位和外协单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与外协单位、临时用工之间可依据公司所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进一步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办法,明确安全管理的范围、内容及责任,并报给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备案。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被监督对象执行国家、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等情况以及被监督对象的协议、合同文本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实行监督。 (二)对被监督对象发生的不安全现象依据公司规章管理制度进行处罚,对发生的事故在规定的职权范圈内进行调查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三)根据相关规定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情况。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第九条 公司各生产部门根据工作所需必须依法配备专(兼)职安全员,以便履行安全员职责。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从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人员取得相关资质,人员数量能满足从事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需要。 (二)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各岗位职责规定。 (三)有完成监督任务所必需的设备。第十一条 公司安全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各部门安全员应当由行政正职主管。第十二条 各部门、班组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