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电子修理工安全技术操作章程一、适用范围第 1 条本操作章程适用于矿用电子装置及电子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修理作业
二、上岗条件第 2 条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能独立工作
第 3 条了解《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和《煤矿机电设备检测、修理质量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第 4 条具备一定的电子技术及微机、单片机等基础理论知识,掌握煤矿井下电气防爆、电气安全和煤矿并下安全基本知识第 5 条熟悉工作范围以内的电子设备或器件的结构、原理性能及测试方法,了解矿井常用电气设备的结构和工作原理
第 6 条掌握常用工器具及仪器、仪表的一般技术性能和使用方法
三、安全章程规定第 7 条矿山电子维修人员须遵守本操作章程,操作章程当中未涉及的内容应按相应规定或产品说明书中的要求执行
第 8 条使用万用表、示波器、滤波器、信号发生器等仪器时要遵守相应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 9 条现场检查出的问题当场不能处理时,应通知有关单位实行临时安全措施,设备严禁带病运转
第 10 条井下作业:1
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
进行与电气设备有关的操作,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操作章程
应与所在区队负责人或设备维护人员一起进行,不得单独一人操作
第 11 条班中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遵守有关规章管理制度
四、操作准备第 12 条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询问故障发生情况,确定故障发生范围
询问内容主要包括:设备使用情况;发生故障的环境情况;故障表现的特征;发生故障之前进行的操作;故障发生后实行的措施等
第 13 条准备好修理所用产品说明书、电路图纸等技术资料
第 14 条清点维修用工器具、仪表、备用件,检查其是否完好
五、正常操作第 15 条修理前先进行设备或器件的外观检查,看有无破损,接线或焊接处有无松动,若有则应做相应处理
第 16 条修理时应使用与设备相匹配的试验电源,确保电源与设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