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与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与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就是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进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得美德,根据宪法而制定得
ﻫ1969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 1次会议通过;ﻫ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 年 1 2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最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文包括总则、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加社会进展、法律责任、附则共九章八十五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进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得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就是指六十周岁以上得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得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得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与社会优待得权利,有参加社会进展与共享进展成果得权利
禁止卑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就是国家得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与社会应当实行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得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加社会进展得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得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得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与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得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提倡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得经费保障机制,并鼓舞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进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进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进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得老龄事业进展规划与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