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设计Ⅰ 一般规定1 本节内容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通用型公共建筑安防工程,包括办公楼建筑、宾馆建筑、商业建筑(商场、超市)、文化建筑(文体、娱乐)等的安全防范工程。2 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应根据具体建筑物不同的使用功能和建筑物的建设标准进行工程设计及系统配置。3 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工程,根据其安全管理要求、建设投资、系统规模、系统功能等因素,由低至高分为基本型、提高型、先进型三种类型。4 通用型公共建筑安防系统的组建模式、系统构成、系统功能以及各子系统的设计,应当执行本法律规范第 3 章的相关规定。5 设防区域和部位的选择宜符合下述规定:1 周界:建筑物单体、建筑物群体外层周界、楼外广场、建筑物周边外墙、建筑物地面层、建筑物顶层等。2 出入口:建筑物、建筑物群周界出入口、建筑物地面层出入口、办公室门、建筑物内或/和楼群间通道出入口、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停车库(场)出入口等。3 通道:周界内主要通道、门厅(大堂)、楼内各楼层内部通道、各楼层电梯厅、自动扶梯口等。4 公共区域:会客厅、商务中心、购物中心、会议厅、酒吧、咖啡座、功能转换层、避难层、停车库(场)等。5 重要部位:重要工作室、财务出纳室、建筑机电设备监控中心、信息机房、重要物品库、监控中心等。 Ⅱ 基本型安防工程设计6 周界的防护应当符合下述规定:1 地面层的出入口(正门和其它出入口)、外窗宜有电子防护措施。2 顶层宜设置实体防护设施或电子防护措施。7 各层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安装出入口控制系统时,应与消防报警系统联动。在火灾报警的同时应自动释放出入口控制系统,不应当设置延时功能。疏散门在出入口控制系统释放后应能随时开启。以便消防人员顺利进入实施灭火救援。8 各层通道宜预留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管线和接口。9 电梯厅和自动扶梯口应预留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管线和接口。10 公共区域的防护应当符合下述规定:1 避难层、功能转换层应视实际需要预留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管线和接口。2 会客区、商务中心、会议区、商店、文体娱乐中心等宜预留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管线和接口。11 重要部位的防护应当符合下述规定:1 重要工作室应安装防盗安全门,可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入侵报警系统。2 大楼设备监控中心应当设置防盗安全门,宜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入侵报警系统。3 信息机房应当设置防盗安全门,宜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视频安防...